2022-07-19 12:24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金融]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虛列費用,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9日訊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河池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河銀保監罰決字〔2022〕10號)顯示,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虛列費用,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鄧巍、陸思洲、歐海濤對前述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河池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對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三十五萬元;對鄧巍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對陸思洲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對歐海濤處以警告,并處罰款三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以下為原文: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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