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2:38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未知 | [銀行]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泰銀保監罰決字〔2020〕18號)顯示,江蘇泰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的違法違規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泰州監管分局對江蘇泰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
資料顯示,江蘇泰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于2011年7月8日由原泰州海陽農村合作銀行組建而成的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截至2020年6月末,江蘇泰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61%;第二大股東為江蘇正飛建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60%;第三大股東為泰州市第一交通物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6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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