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1 19:15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劉云峰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金通靈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決策并組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袁學禮,組織、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總經理助理、時...
《電鰻快報》 劉云峰/文
金通靈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11月20日,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靈”)發布公告稱,2023年11月17日,該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告知書顯示,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及其全資子公司上海運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運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偽造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發貨單等調節EPC總承包項目完工進度(履約進度),虛增或虛減對大名縣草根新能源熱電有限公司、凱賽(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金通靈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鋒陵特種電站裝備有限公司通過未發貨提前確認收入、對銷售退回不沖減收入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
以上違法事實有金通靈相關公告、客戶及供應商資料、相關合同、相關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銀行流水、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江蘇證監局認為,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金通靈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決策并組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袁學禮,組織、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總經理助理、時任董事許坤明,監事、財務部長冒鑫鵬,參與、執行上述違法行為,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季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袁學禮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許坤明、冒鑫鵬給予警告,并各處以60萬元罰款,合計處罰總額為570萬元。
《電鰻財經》關注到,金通靈在公告中指出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該公司2017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7年-2020年存在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分別為虛增營業收入50,142.43萬元、虛增營業收入54,973.13萬元、虛減營業收入19,671.62萬元、虛減營業收入537.68萬元;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分別為虛增利潤總額14,647.8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4,767.16萬元、虛減利潤總額3,852.77萬元、虛增利潤總額5,730.08萬元。經初步測算,該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內的任意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未觸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金通靈2020年-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2022年存在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分別為虛減營業收入537.68萬元、虛增營業收入6,893.07萬元、虛增營業收入1,530.85萬元;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虛增利潤總額5,730.0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7,398.71萬元、虛增利潤總額4,332.73萬元。經初步測算,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10.3.1條規定的財務類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亦未觸及第10.5.1條、10.5.2條、10.5.3條規定的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情形,但此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
相關資料顯示,金通靈是一家集“研發設計、制造服務、工程總包、項目運營”于一體的高端裝備制造綜合服務型企業,擁有發電島集成、高壓空氣站集成、冰蓄冷系統集成、海水(流化)制冰系統集成、風系統節能改造等相關工程技術總包能力及合同能源管理運營資質與能力,能夠根據客戶需求提供EPC、BOT、BOO 等服務,該公司于2010年6月份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金通靈在公告中指出,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該公司生產經營正常。雖然金通靈就上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項向投資者表示歉意,但上市公司作為公眾企業,如實進行信息披露是企業最根本性工作,財務造假不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損害了投資者利益,破壞了正常的資本市場秩序。
金通靈作為老牌上市企業更應為后來者做出表率,該公司長期財務數據造假的行為能否一罰了之,后續監管層是否會有更嚴厲的措施讓其他上市企業引以為戒,《電鰻快報》將對金通靈相關事件的后續進展保持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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